东常字〔2021〕32号

区人大常委会各室、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出席会议

  第四章 审议发言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推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助力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认识作为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成员的角色定位、职责使命和行权方式,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带头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对各项议题审议和表决;

  (三)带头参加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人大街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述职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把准政治方向;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学习履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常委会职务与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履行常委会职务。

第三章 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一)参加中央部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或者调研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接到常委会会议通知前已安排参加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因公出国出境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请假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上述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四章 审议发言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围绕常委会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发现问题,掌握资料,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归纳分析,提炼建议。

  第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文件,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的情况,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向有关专家咨询,为相关会议议题审议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时,应当携带会前收到的会议材料,认真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发言应当层次分明、简明扼要,针对特定问题,突出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可操作性,提高审议质量,促进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向有关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质询。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踊跃发言,现场不能发言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或者填写《常委会议题书面建议单》。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强化代表意识,站稳人民立场,不得脱离群众,无视群众诉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不得触碰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全年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题提前作出安排,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放《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手册》,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发出会议准备工作预通知,会议举行的7日前,发出会议正式通知及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代表审议发言(含书面发言)由有关专委会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前,会议主持人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及请假原因;届末,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进行约谈;一个年度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全年会议时间一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审议发言,也未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进行约谈;下一年度仍未发言,也未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进行约谈;下一年度仍未参加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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