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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常字〔2020〕14号

区人大常委会各室,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10月9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9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代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代表履职管理总体要求

  (一)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组织引导、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代表队伍建设,保证代表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和有效履职。

  (二)代表应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

  (三)代表应肩负起全区人民的期盼和重托,代表全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担当有为,服务社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四)代表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履职工作中,紧扣党中央和市、区委决策部署,紧扣全区中心工作,紧扣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来谋划和推动人大工作,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严格落实代表参加会议制度

  (一)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团会议等,认真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代表是中共党员的,应自觉参加党内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全程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代表所在单位出具请假证明,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工委”)主任同意,在规定时限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团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请假、缺席情况由大会秘书处进行通报。

  (二)被推选或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应当按时参会并积极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向会议组织方请假。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罢免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条 依法规范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

  (一)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主题活动、工作评议等活动,每年参加不少于3次。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并按照会议议程安排进行发言。

  (三)应邀旁听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提交人民法院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四)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五)参加或列席街道工委、办事处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并提出意见。

  (六)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视察活动。代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直接处理问题。

  (七)应邀参加区委、区“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测评、检查、听证、调研等活动。

  第五条 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一)区人大常委会应注重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和素质能力建设,指导和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工作,健全和完善代表学习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学习培训实效。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应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活动,研究制定本届代表总体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协助代表深入理解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三)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练运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和手机微信平台等。要认真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改进学风,深入思考,学以致用,努力提升履职意识和能力。一届内,代表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3次,参加代表大讲堂活动不少于5次。

  第六条 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代表应保持同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通过走访、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代表应充分利用好街道代表之家和社区代表联络站,专题或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和反映,依法推动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落实解决,努力为群众服务。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参加2次代表联络站接待群众活动。

  (三)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主题活动、专项监督等活动,应注重深入基层和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夯实履行职责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七条 提高代表履职质量

  (一)代表应将执行代表职务与区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有机结合起来,聚焦中央和市、区委中心工作,坚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从具体着力,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

  (二)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既要了解本职领域情况,也要了解其他领域情况;既要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也要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前,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出席会议或活动做好准备。会议或活动期间,代表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履职质量。

  (四)代表在会议上或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实事求是、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表述不够充分的,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或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强化代表履职登记

  (一)代表履职活动实行登记管理,按照“谁组织、谁登记”的原则,采取个人登记和组织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履职登记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的内容。

  (二)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手册,履职手册于年底前由人大街工委汇总统计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

  (三)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出(列)席、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由相关人员记录统计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

  (四)代表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进街道代表之家、社区代表联络站联系接待人民群众的活动情况,由人大街工委进行汇总统计,并及时将代表履职情况录入东城区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

  (五)代表应邀参加的其他各类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人大街工委进行汇总登记。

  第九条 严格代表履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人大街工委主任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发表审议意见或不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进行约谈。

  (三)代表应邀确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人大街工委主任进行约谈。

  (四)任期内,每位代表应至少列席1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出(列)席政府常务会会议及其他需要代表出(列)席的各类会议。代表出(列)席各类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报、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进行通报。 

  (五)任期内,每位代表应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1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六)代表长期不联系群众,一年以上不进街道代表之家或社区代表联络站联系接待群众,由人大街工委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能改进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七)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聘请或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纪检监察等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代表良好形象。

  (八)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组织或参与拉票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严禁代表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九)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全面了解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对作出与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及时以约谈等方式提醒帮助。

  (十)充分发挥代表履职档案的作用,适时向代表原选区选民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激励和鞭策代表切实履行职责。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要完善代表调整和退出机制,对不称职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由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条 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在届初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街工委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积极组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三)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街工委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了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答复工作;密切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进展情况;认真吸纳代表建议,努力推动问题解决。

  (五)每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5-6名代表,可以通过专题调研、集中视察、走访、电话、信函、参加代表联组活动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六)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每年安排7次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人大街工委每次推荐1名代表参加,主任会议成员邀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列席接待活动,答复和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

  (七)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通知代表本人,并发送有关会议或活动材料,便于代表熟悉相关内容。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八)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和人大街工委要主动与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走访、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时机,及时了解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九)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和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推选表彰活动,加大对代表履职优秀事迹的宣传,激励代表依法履职。要规范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及时发放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履职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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