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常字〔2020〕17号
区人大常委会各室:
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0年9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题询问工作,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前或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相关情况,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开展专题询问一般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紧紧围绕关系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结合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专题询问选题确定前,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
专题询问选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行文告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被询问单位联系、协调沟通,有计划地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调研,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宜。
第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专题询问会议召开七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向被询问单位发出正式通知。
第八条 专题询问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议题前单独举行,也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的,应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之后、审议开始之前进行。
第九条 被询问单位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扩大至市属垂直管理部门。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涉及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人提出询问前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条理清晰、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参加询问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二条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询问人。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当场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不作现场回答。
第十三条 根据询问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四条 承办专题询问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题询问情况汇总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或者结合其他相关议题形成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被询问单位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或者审议意见后,应当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申请。
承办专题询问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或者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持续跟踪督办,对被询问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研究,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及时通报全体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