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常办发〔2022〕11号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于2022年4月28日经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是指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二)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区人代会确立的议案和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六)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意见征询对口单位工作职责情况。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条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承办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分批次逐年进行。在充分征求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年度被评议工作部门建议名单,办公室负责汇总统筹。一届任期内,原则上对每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一次工作评议,必要时,也可以对一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多次工作评议。

  第七条  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确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评议启动会,明确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围绕评议内容,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工作情况,为开展工作评议奠定基础。

  第九条  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调研。在广泛征求工作对象和群众意见后,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报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初评会,讨论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自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对自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10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被评议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初步评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询问、发表审议意见、开展评议。工作评议以现场打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结果区分为“好”(100—90分)、“较好”(89—75分)、“一般”(74—6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评议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的有关情况和评议结果向区委报告,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向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反馈。评议结果为“差”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对该工作部门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五条  收到评议意见后,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抓好评议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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