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常办发〔2021〕7号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地区工委、各工作机构,各乡人大: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于2021年3月4日经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2016年4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1年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乡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四)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乡长、副乡长。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区、乡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条  由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区长、副区长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新一届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集体宣誓,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乡长、副乡长集体宣誓,由乡长领誓。

  届中补选的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第十一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后集体宣誓。

  其它情形下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同时担任区人大常委会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等职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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