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常发〔2021〕30号

(2021年8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昌平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昌平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在2021年下半年进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2021年11月5日统一进行投票,同步选举新一届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1年11月底前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1年12月底前召开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依据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昌平区选举委员会和各镇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在各镇设立分会,与镇选举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各街道设立区选举委员会分会。区、镇选举委员会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分别主持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镇、街道的选举工作。

  三、我区应选举新一届区人大代表名额为289名(含驻军代表名额)。新一届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将全部代表名额一次分配到选区。

  根据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新一届区人大代表的名额为7名。代表的选举要在全区统一投票选举日以前完成。

  按照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区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91名。

  四、参加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区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2021年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

昌平区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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