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石景山区纪委区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监委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是区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区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区政协委员,区级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区纪委区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区监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区纪委区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区监委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监委协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并进行评议;

  (三)参与区监委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内部督导工作;

  (四)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加区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参与区监委组织的政策法规说明、宣传引导、舆情处置等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建议;

  (八)办理区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区监委机关和各派驻(出)机构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区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区监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区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和遵守下列义务及纪律: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区监委组织的活动,遵守区监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区监委同意,不对具体案件开展监督,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是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应建立下列机制:

  (一)统筹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制定特约监察员工作计划,对区纪委区监委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通报交流机制。定期开展走访或者组织交流会,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纪检监察工作有关刊物、资料,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收集意见、建议。

  (三)协调保障机制。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研究室等相关部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重要会议或者监督检查、内部督导、调查研究等活动;协调区纪委区监委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征求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重要文件、监察建议的意见、建议;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通过机关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为特约监察员搭建宣传平台。

  (四)受理反馈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台账,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联系指导机制。强化对全区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会同组织部做好特约监察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二)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三)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四)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区监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区监委办公室按规定核报。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区监委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日由石景山区纪委区监委发布的《石景山区纪委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