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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59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超大城市民族工作特点,以首善标准统筹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融入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助力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

  二、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坚持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以首善标准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城市。

  本市各族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

  三、围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和首都意识,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的文博展品、文艺精品、文创产品、文体赛事、文化节庆、文化空间以及文化服务,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充分利用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助力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以更加鲜活生动的方式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不断提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创建水平。

  四、围绕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立足超大城市特点,聚焦“七有”要求和市民“五性”需求,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不断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因地制宜采取具体举措,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高品质、定制化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

  五、围绕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多民族聚居乡村发展融入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按照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大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移风易俗,培育时代新风新貌,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强京津冀民族工作区域协同,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方面深度交流合作。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地铁、公交、机场、车站、公园、商圈、景区、政务大厅、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展览展示。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在每年9月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开展国际交往中,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

  七、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市、区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市、区各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

  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组织章程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全面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打造北京特色工作品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八、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纳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村(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工作三级网络,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工作两级责任制。

  九、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制度。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

  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开展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作出决议决定等法定方式,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加强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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