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60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定位,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能力水平,服务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北京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配的检察履职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检察保障,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完善检察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压案不查等违法情形;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适用及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监督,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监外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等监督。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裁判显失公平、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加强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依法监督选择性执行、怠于执行、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行为,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完善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规范和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保障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促进审判机关公正司法,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会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探索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
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探索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有效衔接。
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侦查工作。依法履行直接侦查、补充侦查等职能,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办理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完善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内外部履职协作配合。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专业性检察能力建设。加强对专门法院的监督,健全与专门法院专业化审判相适配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金融检察工作,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领域犯罪,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协同治理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网络检察工作,依法维护网络财产安全、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首都网络生态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机制,加强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监督;加强涉外检察工作,依法办理涉外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九、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法律监督履职方式,运用检察审查、检察调查、检察侦查融合方式,贯通技术性辅助、穿透性审查、实质性监督,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体系化履职机制,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持续开展对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专项法律监督,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加强对类案问题和深层次执法司法问题的监督纠正。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十、检察机关应当运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协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抄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检察工作。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与应用,探索法律监督智能体建设应用和创新发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性,强化数智技术辅助功能,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和司法管理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完善重点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机制,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落实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工作要求,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健全人才引进、培育、管理、使用机制,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深化检务公开,落实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健全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
十三、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健全会商协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依托数字化平台及共享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裁判文书、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民事和行政审判执行以及行政执法等领域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对检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调取的信息数据应当及时提供。
十四、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强制措施适用衔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犯罪案件的联合查办工作。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配合检察机关通过查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查阅卷宗,实地巡查等方式开展监督。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必要时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健全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机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十六、审判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案件卷宗调阅制度,及时、全面地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材料。对逾期未提供卷宗影响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案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健全定期通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裁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支持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法律援助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涉罪线索并抄送检察机关,健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配合检察机关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十八、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提出检察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十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年度书面报告制度,加强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