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日期:2023-05-18 14: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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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可在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 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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