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平谷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平谷区山岳涉险救援及费用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2条,主要集中在个人责任自负、单位义务限于工作场景以及避免选择性执法,维护救援的公益属性、保障公民生命权、避免制度异化,救援人员受伤赔偿、费用上下限设定等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删除第十四条中“并视情况要求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的建议,我们予以修改完善,理由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个人行为确实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然而,制定该条款的初衷,并非意在无限扩大单位的法律责任,而是基于当前山岳涉险救援的实际案例特征的治理需求。
山岳涉险救援针对的是不可预计的、在不特定时间地点突发的风险事件,相较于遇险后的救援,将相应的风险教育放在前端,能够更好地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行政手段督促单位开展“以案说法”,是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非行政强制手段,不需要单位进行复杂的行政整改,而是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案例通报、内部警示教育等低成本、高效率的配合行为,通过单位层面的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盲目探险的风险行为,形成有效的警示闭环。
综上,要求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并非要求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而是希望单位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行政指导性质的“柔性约束”,旨在构建“个人-单位-社会”共治的安全防线。
二、针对“维护救援的公益属性、保障公民生命权、避免制度异化”的建议,我们予以部分釆纳,《办法》中已有体现,理由如下:
维护救援的公益属性、保障公民生命权、避免制度异化等建议与我们制定《办法》的初衷高度一致。我们完全理解并认同:救援的本质是守护生命,任何制度设计都不能背离“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设置事后追偿条款,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山岳遇难事件本身多具有可避免性,建立追偿机制,系对违法违规、无视警示的人员“滥用公共资源”行为的合理约束。山岳涉险救援往往具有“突发性强、专业要求高、资源消耗大”的高成本、高风险特性,若所有违规探险均由财政兜底,不仅挤占其他公共安全资源,更可能形成“违规零成本、救援全买单”的错误导向。《办法》的追偿机制,正是为了建立“谁违规、谁担责”的公平秩序,让“敬畏自然”成为户外探险的第一准则。
二是明确“救援优先”,费用追偿绝不前置,将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山岳涉险救援坚持‘生命至上、救援优先、事后追偿’的原则”,这意味着救援行动会第一时间启动,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并且《办法》规定“依法保留追偿权利”,为后续具体操作留出实施空间,对于遇险人本身无过错、因意外导致的遇险,不予追偿。
三是设立“减免机制”,不以有偿收费为目标,追偿的目的是让规则意识取代侥幸心理。《办法》第十五条鼓励被救援者通过参与公益宣传、现身说法等方式减免费用,贡献突出者可免于追偿。
与此同时,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等国内景区的先行先试提供了坚实的现实支撑,而‘强制保险’、‘违规追偿’及‘商业化运作’等国际成熟模式,则为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他山之石。
三、关于“救援人员受伤赔偿”和“费用上下限设定”的建议,我们未予釆纳,理由如下:
我们高度认同并重视救援人员的安全,救援人员是守护生命的“逆行者”,其人身安全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已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游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覆盖。
《办法》虽未列明具体金额区间,但已通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成本核算+情节裁量”机制实现了类似功能,且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现行“一事一议、按实核算”模式,既能精准反映成本,也便于根据技术发展动态优化。
针对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益代偿机制,鼓励被救援人员通过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及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主动参与的,可根据公益服务时长、贡献程度给予救援费用减免,贡献突出的可免于追偿,以此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