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7日,中关村房山园管委会区科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对《房山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公众留言1条,主要内容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内容对转股条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建议斟酌”。经认真分析研究,该建议不予采纳,原因说明如下:
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拨付财政支持资金,待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该资金按约定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是拨投结合的理论性名词解释内容。《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进行首次社会融资,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或达到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或其他经认定的情况,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达到转股条件后,项目支持资金应转尽转。”是对实施拨投结合过程中具体阶段实施方法的指导性内容。二者性质和论述方向并不一致,所以不存在矛盾内容。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关村房山园管委会区科委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