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门头沟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5-08-08 15:53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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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6日至7月2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性文件征集意见”栏目对《门头沟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0条,主要集中在公示时间、一户多宅、完善建设手续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地籍调查:在‘调查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提交相关材料’后,补充‘对于村民提交材料有困难的,应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协助’,体现对村民的服务意识”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本细则仅对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及程序进行规范,相关便民服务不在本细则进行规范,但在本次工作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提交材料,并有专人指导协助,敬请放心。

  二、针对“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补办要求:对于‘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无法提供建设手续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增加‘待当事人完善建设手续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明确后续处理方式”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本细则仅适用于现阶段以“总调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专项工作结束后自动失效。后续补办完善建设手续后,可能因专项工作结束而无法受理,届时需要与日常不动产登记衔接。

  三、针对“村镇两级确认:将公示期由30天缩短为20天,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对于该条款,主要解决无权属来源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于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针对“在‘村集体应对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出具《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核实证明》进行确认’后,增加‘证明材料应详细说明核实情况和依据’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根据《门头沟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属地镇政府对村集体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针对“完善门牌信息: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牌’后,明确公安机关编制门牌的时间期限,例如‘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编制工作’,避免工作拖延。”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门牌编制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相关政策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执行。

  六、针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在‘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后,增加‘若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应提交其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完善申请材料要求”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无需提交“出生证明”材料。

  七、针对“明确‘户’的认定:在‘情况复杂的还应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后,增加‘认定结果应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本工作细则第三条“工作程序”,第三款“村镇两级确认”中已有相关要求,此处不再重复赘述。

  八、针对“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对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对继承人按规定确权登记’,增加‘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规范登记行为”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继承房屋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在本次总调查期间,未按时提交继承相关材料,将视为放弃本次统一调查的确权登记机会,但不能因此而剥夺相关权利人的法定继承权。继承事宜需遵循《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实行。

  九、针对“妥善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在‘其他情形形成‘一户多宅’的,由村民按规定选择一宗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后,增加‘对于主动放弃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偿’,引导村民合理处置多余宅基地”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本次工作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专项工作,宅基地退出相关事宜不属于本次专项工作范畴,但您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会把您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快推动相关机制的完善。

  十、针对“在‘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后,增加‘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未能恢复使用的除外’,体现政策的灵活性。”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宅基地是确保村民户有所居的根本保障,理应倍加珍惜。无论是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的都应及时提出修缮、重建等申请事项,确保宅基地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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