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顺义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5-07-29 16:24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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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9日至7月17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顺义区人民政府网站对《顺义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咨询、确权诉求共245条,其中咨询确权登记问题64条,确权登记诉求11条,意见建议170条。

  对于咨询的确权登记问题、确权登记诉求,目前我区尚未正式印发《实施细则》,尚未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待《实施细则》印发后,在确权登记阶段,具体问题可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区工作专班咨询。

  对于170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认定、证载面积与实测不一致、地籍调查指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分户建房条件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其中149条已在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相关内容。其余21条意见,剔除重复意见9条,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确认标准面积”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适时有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2年原顺义县开展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确权登记及截至目前我区日常宅基地管理中,1982年之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均为0.4亩。

  二、针对“地籍调查指界时应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等为基础,参考现状”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等并无具体界址点信息,因此指界时应以实际界址点开展指界工作,参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等历史材料。

  三、针对“将红本,宅基地登记卡作为唯一确权依据”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1992年原顺义县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确权登记时,受技术水平,人为因素等影响,存在红本记载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情形,以红本、宅基地登记卡作为唯一依据会造成当年丈量错误的无法得到更正。

  四、针对“统一取消滴水、明确滴水尺寸”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滴水由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方式确定是否统一测量,村集体没有规定的,由四邻指界确定。

  五、针对“存在纠纷争议的,取消邻居指界”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规定,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

  六、针对“界址或者测量过程存在异议的应进行重新测量”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权属调查时四邻指界界址点开展不动产测绘,对界址点存在异议的,应由本宗、邻宗、村集体重新对界址点进行指界。

  七、针对删除“依法依规分类认定宅基地面积标准5.历史上形成的特殊情形,经分析研判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内容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针对历史上形成的特殊情形,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八、针对“应该把花钱买的滴水也算到房本面积中”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九、针对修改“不予确权登记情形第(六)项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表述的建议,我们未予采纳。理由为该项内容来源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原文。

  十、针对“完善附件内容”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附件内容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将不断完善。

  十一、针对“在确权前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流程”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并将在后续工作当中,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

  十二、针对“在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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