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至6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北京市房山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54条。其中有效意见20条,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管理、确认用地边界等方面;无效意见34条,不属于对本细则提出的具体意见。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有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补充历史交易宅基地的确权操作指引”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内容不冲突。现阶段以‘总调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工作程序分为(一)发布通告(二)地籍调查(三)村乡两级确认(四)完善门牌信息(五)不动产登记。”
二、针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特殊情况的申诉处理渠道”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未明确具体内容,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243号),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开展确权登记。’”
三、针对“建议增加未享受保障房的公务员确权登记权益的内容”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将‘公务员’身份作为是否能够取得宅基地的要求之一。”
四、针对“参考通州区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面积认定标准内容基本一致。关于具体的用地边界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21〕22号),五、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实施,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不动产权属调查、确权划界等具体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3.其中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委员会统一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权利主体、用地范围、房屋建筑规模、房屋安全等进行审核和确认。’”
五、针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建议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不符合历史政策的延续性和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要求。”
六、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批准且按照批准要求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经合法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登记工作。建议细化整改要求”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整改要求’不属于本细则相关内容,需在宅基地管理相关文件中予以补充。”
七、针对“建议确权的时候将林权证作为参考文件”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综上所述,林权证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确认,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它主要证明的是对林地的使用权或林木的所有权,并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八、针对“将现有超占房屋整改拆除,该退回集体的退还集体,整改好后,现状宗地符合要求后才能确权登记”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具体参考: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七)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批准且按照批准要求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经合法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登记工作。’”
九、针对“坚持依法依规,以权属证书(红本)和合法协议为依据,避免因个别村民的无理阻挠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根据《北京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问答口径(一)》‘1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答: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历史发放权属证书后,房屋可能经过翻建等,导致证载面积与现状面积不一致。因此,历史发放的权属证书可以据实作为参考,不能直接引用”。
十、针对“设置合理异议期:若邻居对确权结果有异议,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如15日内)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供则视为无异议,按红本确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具体参考:四、工作程序(三)村乡两级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每户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以及地上房屋基本信息等情况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应出具确认材料,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对每户的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出具是否合法用地意见,对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十一、针对“关于宅基地互换,建议由村委会核实协议有效性,按协议内容确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具体参考: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三、申请材料(三)权属来源材料: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人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互换协议’需‘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即为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十二、针对“针对权属证明继承材料意见稿中需要公证书、法律文书这一项,建议简化手续”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不符合上位政策的要求。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243号)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三、申请材料(三)权属来源材‘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十三、针对“有些村按墙体外沿计算宅基地面积,建议把滴水计入宅基地用地范围”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如何确定用地边界’不属于本细则内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21〕22号),五、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实施,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不动产权属调查、确权划界等具体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3.其中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委员会统一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权利主体、用地范围、房屋建筑规模、房屋安全等进行审核和确认。’”
十四、针对“建议确认宅基地用地边界时将“伙道”考虑在内”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如何确定用地边界’不属于本细则内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21〕22号),五、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实施,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不动产权属调查、确权划界等具体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3.其中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委员会统一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权利主体、用地范围、房屋建筑规模、房屋安全等进行审核和确认。’”
十五、针对“因上学把户口转为非农户,这批人以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不予备注”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不符合上位政策要求。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243号)五、妥善处理疑难(二)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落户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六、针对“对‘一户多宅’,建议允许通过补办手续或缴纳有偿使用费等方式完成确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一户一宅’的要求。”
十七、针对“建议明确分户标准、一宅多户宅基地认定及房本办理细则,补充确权目的与管理规定”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分户标准’详见‘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二)分户条件’‘一宅多户问题’详见‘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五)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确权目的’详见‘一、指导思想’。‘管理规定’不属于本细则内容,建议在宅基地管理文件予以补充。”
十八、针对“建议考虑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的情况”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具体参考: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三)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对继承人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十九、针对“建议明确未成年人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确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与本细则现有内容不冲突。具体参考: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三、申请材料(三)权属来源材料:7.‘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权利主体资格应据实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
二十、针对“建议宅基地户型不方正时不能只给主院确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如何确定用地边界’不属于本细则内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批复》(京政字〔2021〕22号),五、工作组织及职责分工(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实施,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不动产权属调查、确权划界等具体实施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3。其中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委员会统一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权利主体、用地范围、房屋建筑规模、房屋安全等进行审核和确认’,用地边界应据实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