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5-02-07 17:23    来源: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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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3条,未采纳3条。

  未采纳意见的原因为:

  1.市民建议“应当明确发布命令的‘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气象条件依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市森防办联合市气象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森林火险形势进行会商研判,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发布北京市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依据由气象主管机构综合研判发布,故不重复采纳。

  2.市民建议“明确森林高火险区范围”。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房山区按照火险等级和林区范围,设置森林防火相关标识、电子语音播报杆等设施提示群众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故不重复采纳。

  3.市民建议在“政务系统公开审批流程、审批途径和审批材料”。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高火险区内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不涉及审批,故未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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