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政府网站对地方标准《新能源汽车维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意见建议38条,采纳22条,部分采纳9条,未采纳7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针对将术语定义“对电路中带有B级电压的总成(系统)或零部件进行的维护修理作业”修改为“对新能源汽车高压系统及其零部件进行的维护、修理、检测等活动”,未采纳。理由为该术语定义旨在为正文对应条款理解提供支撑,修改后无法体现B级电压电路,不利于条款理解和执行。
2.针对将“h) 触电、火灾应急预案及演练”修改为“h) 触电、火灾、电池热失控、氢气泄漏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已采纳。
3.针对增加“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方案,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已采纳。
4.针对增加可见物质泄露事故等应急预案及演练,未采纳。理由为已列出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具体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5.针对将人员数量配置修改为:“从事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企业,应确保每个维修班组在开展涉电维修作业时,现场配备不少于2名具备资质的高压系统维修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未采纳。理由为本条内容依据GB/T 16739.1,从人员数量进行要求,修改后条款内容与5.1.1重复。
6.针对删除除“高压危险”外的其他标识,部分采纳。理由为将原条款修改为“作业场地应设置警示标识,如严禁烟火、高压危险、防止静电等,警示标识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7.针对删除“消防沙”,部分采纳。理由为原条款通过列举的形式进行表述,维修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配置。
8.针对将作业场地静电消除要求修改为“应设置静电消除设施或静电消除工具”,已采纳。
9.针对存放场地设置1米栏进行隔断,部分采纳。理由为条款中已明确临时收集型存放场地推荐设置在室外特定区域。
10.针对“具备24h实时监测功能”修改为“具备24h实时监测及报警信号实时报送功能”,已采纳。
11.针对“安全带”明确为按需配备,已采纳。
12.针对为避免重复删除4.4.4条,已采纳。
13.针对增加“对已修复故障待安装的新电池或代步电池”类型,已采纳。
14.针对为避免重复,合并6.1.3.1条和6.1.3.3条,已采纳。
15.针对将风险等级由“高、中、低”修改为“高、低”,已采纳。
16.针对增加冷却液处理措施,已采纳。
17.针对将“不应对C类电池进行开包维修及拆解”修改为“及时对C类电池进行风险处理”,已采纳。
18.针对增加“若无法当天清运的,需要隔离存放,确保安全”,已采纳。
19.针对明确对高风险电池应在当天优先进行降风险处理,并删除“当日清运”,部分采纳。理由为目前多数企业可以实现当日清运。
20.针对从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的顺序以维修手册规定为准。未采纳。理由为条款从通用角度对拆卸顺序进行规定,方便标准实施。特殊情形下的拆卸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结合维修手册进行。
21.针对删除GB 18384—2020中的年代号,已采纳。
22.针对明确使用氢气检测仪,并增加确认浓度范围为“氢气爆炸下限的10%”,部分采纳。理由为考虑标准表述,将原条款修改为“并使用氢气检测仪,确认验证气排放口和维修作业区域氢气体积浓度不高于0.4%vol(氢气爆炸下限的10%)。”
23.针对删除烤漆作业时SOC及烤漆温度的要求,已采纳。
24.针对删除隔板的要求,已采纳。
25.针对明确集中贮存型存放场地内的风险电池进行持续性监测,执行按日监测,已采纳。
26.针对存储时电池放电至SOC为30%修改为发运前电池放电至SOC为30%,未采纳。理由为本条不对发运处置提出要求。
27.针对电池包盛放装置堆叠层数修改为4层,部分采纳。理由为将不超过3层修改为不宜超过3层。
28.针对将“低风险等级的B类、C类电池的存储周期应不超过7个自然日”修改为“低风险等级的B类、C 类电池的风险处理时效应不超过7个自然日”,部分采纳。理由为本条不对处理时效提出要求,并修改为不宜超过7个自然日。
29.针对低风险等级的B类、C类电池的存储周期由不超过7个自然日修改为不超过30个自然日,部分采纳。理由为目前多数维修企业可实现7个自然日周转,并修改为不宜超过7个自然日。
30.针对删除二氧化碳灭火器,已采纳。
31.针对附录A.1中“总成及零部件备货、临时存放、长期存储”的“进厂状态”修改为“电池存储状态”,已采纳。
32.针对删除附录A.1“额定容量和电压、电池重量”的记录要求,部分采纳。理由为将电池重量信息删除,保留额定容量和电压等信息,作为动力电池的基础信息。
33.针对删除附录B.1中“原车出现碰撞事故、托底或者碰撞事故的定义为高风险”、附录B.1和附录B.2中“诊断仪读取无故障码报警信息,无内部损伤、故障的定义为低风险”,已采纳。
34.针对将附录B.1和附录B.2中的“单体过压”修改为“电池单体过压处理后仍过压的电池”,未采纳。理由为此处为进厂检测,首次发现过压即可判定为高风险。
35.针对将附录B.1中“平衡阀(安全阀)是否存在进水痕迹”修改为“进水痕迹”,已采纳。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