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执行2025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4条,其中不属于对文件内容的意见建议2条,主要为概算消耗量标准子目内容的意见建议。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除不属于对文件内容的意见建议外,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应按不低于《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5〕377号)中相应项目的‘绿色’费率(一般计税方式)确定”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
二、关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计价程序表,第6-8项,计算式部分修改为具体计算式表达,如:(1-1.3+2+3+4+5)×相应费率,‘按本规定合理确定,且不小于费用指标区间值’要求增加至备注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式按前文规定应是固定计算基数*费率,费率是费用指标参考区间值,计价程序部分表述需与前文保持一致,避免理解歧义”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
三、关于“适用范围建议与《2025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三条表述一致”的建议,我们进行了部分采纳,已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范围进行了修改。
四、关于“《京建法〔2017〕27号》文中引用的2016版概算定额和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因新标准的实施而失效,建议在引用的《京建法〔2017〕27号》文增加衔接表述以及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和利用费用”的建议,我们部分采纳,部分采纳的理由为:建议中所述部分问题应属于修订《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考虑的工作;针对建筑垃圾的减量和利用的费用,已区分不同的减量利用方式,在2025版概算消耗量标准的有关子目中进行了考虑。
五、关于“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施工机具的价格提供统一认可的市场询价方式及操作流程”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材料、施工机具的种类多样,采购渠道各异,市场主体的采购、询价方式各不相同,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施工机具的价格确定方式多样,按造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精神,不宜做统一的规定。
六、关于“条款‘二、(一)……应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修改为‘……应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此文件适用范围仅针对新建及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七、关于“参照京建发〔2016〕20号第七条规定考虑相关专业概算消耗量与《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之间的差异,人工、机械乘对应调整系数”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针对建议中所述的概算与预算之间的差异问题,已在2025版概算消耗量标准的修订中充分考虑并解决,与2016版概算定额的编制方法不同,不必参照修改。
八、关于“零星工程为无法计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不建议把措施费纳入其取费基数,且设备费也不建议纳入其取费基数,故建议附表中‘5 零星工程费’计算式改为‘(1-1.3)×系数’”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文件中所发布零星工程费费率系数是按我市概算计价的惯例做法,将措施费及设备费作为零星工程费的计取基数前提下进行测定的,另与建议计算方式的结果,理论上并无二样。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