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8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16条,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12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情况
1.针对“请在合同中明确,若开发商添加的附件中有开发商免责条款,与合同主体约定的开发商责任相冲突时,以合同主体的约定为准”的建议,“将说明部分第5条中原表述‘补充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条款’调整为‘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条款’”的建议、“将说明部分第5条中原表述‘补充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条款’调整为‘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补充协议中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该内容无效’”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将说明部分第5条对应部分表述调整为“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中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此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及附件十一,《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及附件十二同步修改。
2.针对“在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部分,增加‘交付标准为【全装修商品房】【毛坯商品房】【 】’”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增加有关内容。
3.针对“在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部分,增加‘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电梯数量 部’”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考虑到“所在单元电梯数量”比“所在楼栋电梯数量”更有利于买受人直观了解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因此将有关表述调整为“所在单元电梯 部”,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增加有关内容。
4.针对“将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第十六条,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十四条中的赔偿金额由【已付房价款一倍】【 】调整为【 】”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十六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十四条中调整有关内容。
5.针对“特别提示部分第14条中的‘购房者’的表述与上下文不相呼应”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部分第14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部分第14条调整有关内容。
6.针对“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调整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应位置调整有关内容。
7.针对“将‘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不得侵占使用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人防、共有车位等共有部位’调整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不得侵占使用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共有车位等共有部位’”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调整有关内容。
8.针对“将‘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调整为‘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调整有关内容。
9.针对“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应缴纳费用,出卖人原则上没有义务缴纳,实际操作上因为专项维修资金并未与办理产权证挂钩,即使开发商不缴纳,也不影响其他事项办理,所以这条约定没有约束性,应删除‘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出卖人交纳,房屋出售时与买受人就已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结算划转’”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部分第18条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部分第18条,将有关表述调整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住宅的买受人,以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应交存资金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10.针对“在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现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约定‘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 日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考虑到与特别提示部分第18条表述的一致性,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有关表述调整为“购买住宅的买受人,以及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应交存资金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 日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1.针对“将‘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调整为‘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调整有关内容。
12.针对“增加‘对已完成房屋交付的项目开发公司,申请注销公司的,应当先确定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法人单位,或者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增加有关内容,并将有关表述调整为“出卖人已完成房屋交付申请注销公司的,应当先确定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法人单位,或者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13.针对“将‘逾期不送达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该套房屋总房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调整为‘逾期不送达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调整有关内容。
14.针对“合同中能否提示后交房时门牌号以公安为主问题”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中,增加了“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门楼牌编制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2〕88号)有关规定,买受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确认结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准”的表述。
15.针对“删除‘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提示中,删除了有关表述。
16.针对“增加微信为联系方式”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应位置,增加了有关信息。
二、不予采纳的情况
1.针对“新增‘车位租售及使用’专门章节(与‘前期物业管理’章节并行),明确产权车位、人防车位的租售最高价格、定价依据、调整规则及权利义务,约定所有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出卖人实际收取金额可低不可高’,填补合同空白,从源头保障购房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目前,本市已不再对新建商品房(含车位)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开发企业自主定价进行销售,尊重市场主体定价权。”
2.针对“将‘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并表决通过’调整为‘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3.针对“‘出卖人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合理,应该买卖双方就贷款商谈达成一致,不应强制出卖人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该表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第三条原文。”
4.针对“不应把物业费、取暖费缴纳齐全作为允许房屋买卖的前置条件”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销售,而把物业费、取暖费缴纳齐全作为允许房屋买卖的前置条件涉及存量房交易,与本合同示范文本不相关。”
5.针对“物业费不合理、不透明不公开、物业公司只想着赚钱,公摊面积不合理,楼道不需要取暖,但要计算取暖面积”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问题、供暖费计费面积等问题与本合同示范文本不相关,有关问题建议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6.针对“删除‘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以上表述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原文。”
7.针对“删除‘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96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8.针对“北京项目不需要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删除相关约定”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并非北京项目均不需要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但相关表述调整为“属于本市白蚁危害区域的商品房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本市白蚁危害区域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9.针对“增加‘出卖人承诺每月通过项目官方网站或销售现场公示栏,公示监管账户上月余额及工程建设支出等资金流向明细,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出卖人承诺事项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体现在合同中。”
10.针对“ 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调整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原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原文。”
11.针对“不利因素禁止提及可能字眼,可能影响就写影响”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不利因素问题应结合项目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12.针对“建筑隔声情况部分更新了有关规范、标准问题,建议明确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经按先前设计标准竣工验收但尚未销售完毕的房屋,仍沿用竣工验收时采用的先前设计标准”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特别提示均已明确“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标准为本商品房规划设计节点时需符合的标准。”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