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栏目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就起草的关于对《北京市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提升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期间,我们收到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6条,经统计梳理,形成7个方面有效建议,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现将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第2条,建议将“7座以上载客车辆”进一步细化为“7座及以上载客汽车”。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2条,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本《工作措施》“7座以上载客车辆”不包含7座载客车辆,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第5条,建议在“区级专班”职责中,增加“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相关内容。已采纳。
3.关于第11条,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了解乘车风险,配合学校和服务提供者共同防范安全风险;如因自身原因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已采纳。
4.关于第12条,建议增加“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演练”,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与应急能力等内容。修改为(五)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已采纳。
5.关于第15条,建议在“设立举报电话”基础上,增加“建立线上举报平台”并明确“举报反馈时限”,提升社会监督的便捷性与实效性。修改为“市区两级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规违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已采纳。
6.其他建议,关于明确相关车辆应当符合校车标准,符合校车管理规定。应当明确通学公交属于“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该建议具有现实管理意义,鉴于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因通学公交已纳入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管理,将城市公交(公共汽电车客运)明确“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通学公交作为多样化公交的一种,其根本属性为城市公交,其本质是为满足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而优化调整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车辆符合工信部对公交车的技术要求,在交管部门申请了“公交客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在服务对象上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乘坐人员身份可以是学生,以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集中出行需求;同时,也未禁止家长、老师等身份人员乘坐,未改变城市公交的基本属性。同时,根据《北京市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通学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车型,通过学校组织家长定制的方式为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通学服务的公共交通,是一种既不同于专属校车,又不同于常规公交的新型服务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属性。因此未予采纳。
7.其他补充建议。
关于加强对“非正规车辆”的治理和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等。在《工作措施》实施后,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第8条、第13条、第15条明确措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政策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推动“智慧监管”手段应用,鼓励使用车载监控、GPS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车辆运行状态、驾驶员行为的实时监管。该建议具有积极意义,鉴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和强制性标准,故暂未在《工作措施》中作统一强制性规定。
关于强化对农村和远郊地区的支持,在财政保障、车辆配置、执法力量等方面向远郊区和农村学校倾斜,确保政策落地不因地域差异打折扣。该建议反映了合理的区域均衡诉求,因《工作措施》重在上下学车辆的使用管理,故该建议未在本《工作措施》中直接规定。
关于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等,该建议对于提升服务具有参考价值。鉴于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类型多样、提供主体多元、市场化驱动,其服务评估涉及多重监管责任主体,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以上补充建议,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