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栏目和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就起草的关于对《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5条建议,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第2条,建议明确小学生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小学生专用校车是否可以乘坐其他阶段学生。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校车标识》(GB24315—2009)已对校车外观标识明确相关要求。此外《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5.3.1中明确了乘员质量和最大乘员数,要求小学生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的质量按48kg计算,5.10.5.1.3中也明确了幼儿及学生座椅,对于不同年龄段学生(幼儿)乘车均有严格要求,小学生专用校车不建议乘坐其他阶段学生。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第8条,建议增加限制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动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增加相应的安全要求。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允许新能源汽车作为校车。因此未予采纳。关于第8条(四)建议删除“专用小学生”描述。因2025年新修订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尚未对社会公布,已改为“小学生专用”,基本采纳。
3.关于第11条,建议公示校车路线。国家《校车标识》(GB24315—2009)中,已明确对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发放“校车标识”,校车标识背面注明校车路线及时间。因此未予采纳。
4.关于第30条,建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车管理,由“参照”改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根据2020年《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鉴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类型多样、情况复杂,继续使用“参照”表述,更符合本市市情。因此未予采纳。
5.关于第31条,建议通学公交应当纳入校车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管理,将城市公交(公共汽电车客运)明确“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通学公交作为多样化公交的一种,其根本属性为城市公交,其本质是为满足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而优化调整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车辆符合工信部对公交车的技术要求,并获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公交客运”车辆资质。在服务对象上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乘坐人员身份可以是学生,以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集中出行需求;同时,也未禁止家长、老师等身份人员乘坐,未改变城市公交的基本属性。同时,根据《北京市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通学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车型,通过学校组织家长定制的方式为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通学服务的公共交通,是一种既不同于专属校车,又不同于常规公交的新型服务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属性。因此未予采纳。
6.其他建议增加设置过渡期限。根据2014年颁布的《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3年过渡期。目前,过渡期已结束。因此未予采纳。
7.其他建议校车配备监控其他社会车辆监控设备。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5.15行车信息记录及处理系统规定,已明确“专用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并符合GB/T19056规定的行驶记录仪;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车内监控系统应能监控到驾驶员行为和车内通道的状况;车外监控系统应能监控到车辆前方和乘客门外的状况”事项。因此未予采纳。
8.其他建议校车企业要规模化运营,统一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校车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等,并未就企业规模、保有车辆数量等进行限定。因此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