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3-06-01 16:34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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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6日至5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我局政府网站对《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有效意见建议15条,主要集中在专家的享有权利、评选标准、日常管理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按照新专家入库要求重新申报”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将该事项的要求调整为“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对于新增专业的,按申报年度专家入库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对于现有评标专业免于审核;可自愿申请减少现有评标专业”。

  二、针对“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不应按照新专家入库要求重新申报”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将该事项的要求调整为“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对于新增专业的,按申报年度专家入库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对于原有评标专业免于审核;可自愿申请减少现有评标专业。

  三、针对“行业培训由监管部门按照本行业要求分别组织实施”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二)行业培训:由监管部门按照本行业要求分别组织实施,或由评标专家提供已经参加相关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材料。”

  四、针对“取消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我们已部分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评标专家存在公正履职指标项信用记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未全部采纳的理由: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信用北京的应有之义。

  五、针对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内容,第三款中增加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六、针对“细化修改专业的程序和细则”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将该事项的要求调整为“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对于新增专业的,按申报年度专家入库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对于原有评标专业免于审核;可自愿申请减少现有评标专业。

  七、针对第十四条关于评标专家的义务应该增加一项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一是该建议属于评标专家的权利。二是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已经明确了评标专家享有该项权利。

  八、针对“增加对违法违规专家的惩治条款”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一是对违法违规专家予以惩治,本细则的上位法律法规已经做出规定。二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据有相关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做出的决定或认定的事实,会同有关部门评价申请人是否符合北京市评标专家条件,该建议超出了本细则予以规范的事项范围。三是本次对细则的修订工作,目的就是通过加强对评标专家教育培训、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从理顺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入手,把好入口、畅通出口,解决好评标专家队伍中存在的不认真、不专业、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家资源。

  九、针对“增加评标专家的责任是终身制”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事项属于本细则的上位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十、针对“将全日制本科改成本科学历,去掉全日制”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在本细则修订稿中并未做出具体要求,细则修订稿中明确了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评标专业,申报条件由我局会同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针对“取消或缩短在现单位工作年限”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在本细则修订稿中并未做出具体要求,细则修订稿中明确了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评标专业,申报条件由我局会同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针对“每年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评审专业考核”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在细则修订稿第五章第十七条中已经予以明确要求。

  十三、针对“评标专家达到 70 周岁时,不再续聘。”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规定的上位法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评标专家应当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十四、针对“取消入库第一学历限制”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在本细则修订稿中并未做出具体要求,细则修订稿中明确了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评标专业,申报条件由我局会同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针对“增加由评标专家什么时间提交续聘申请”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现由年度增选与续聘工作的通知予以明确,具体日期由我局会商监管部门确定,不宜在细则中明确。

  十六、针对“建立专家个人、工作单位与招标各行业甚至细分专业之间关联度的相关信息,以便使用单位准确的找到高质量的专家资源”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属于细化评标专业分类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已经有明确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

  十七、针对“出席评标活动可不出示专家聘书”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要求专家评标时出示聘书,不仅是核验专家身份的需要,还是提醒评标专家承担重大责任、牢记入库时所做承诺、应该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独立履行职责的需要。

  十八、针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细则修订稿明确是可以参照该标准支付,并未强制按照该标准支持。

  十九、针对”每年度增选及续聘工作时同步进行修改评标专业“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该建议的事项由年度增选与续聘工作启动前,由各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不宜在细则中明确。

  二十、针对“明确每年因特殊情况允许请假的具体次数及超过确认次数三分之一未参加评标的扣分标准”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评标委员会信息是法定秘密,迟到、请假和无故缺席都会影响法定秘密的安全。

  二十一、针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一是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延期执行,现行有效。二是细则修订稿明确是可以参照该标准支付,并未强制按照该标准支持。

  二十二、针对“记分周期一年一清零”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细则修订稿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三、针对“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作为专家条件”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本市人才资源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满足公共人资源交易市场对评标专家的需求。

  二十四、针对在第九条中增加“被政府部门或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予以除名或清退的”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该项建议已在第九条第五款进行明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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