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诊断明确且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对于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上述开药量规定的药品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非疫情期间,对在社区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四类慢性疾病稳定期治疗的患者,社区医生可以按照慢性疾病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最长不超过2个月量的常用药品,对慢阻肺患者提供不超过1个月量药品。患者需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一是依据"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的诊断办理。二是治疗方案确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三是病情稳定,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四是已在社区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五是已签订了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期间,如发现病情不稳定或其他需要转诊的情况,要及时将患者转到大医院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