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定价目录》《北京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依成本核算自主确定。根据《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定价目录》《北京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兴办主体分别向市、区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反馈。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栏公示了区民政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