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规定: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四、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免交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