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噪声法律主要要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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