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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先建、房屋后建”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日期:2022-07-0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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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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