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十一)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是市交通委管理的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四)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