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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