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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能否保留相关的权益?

日期:2025-10-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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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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