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能否保留相关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