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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作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成员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2025-10-2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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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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