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当时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在本宗宅基地以外另行建房或合法取得本村房屋占用宅基地分开居住的,其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符合当时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已分割宅基地形成单独院落分开居住生活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家庭内部分家析产无争议,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分户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