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对于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确权登记时,由申请人一并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经村乡两级确认后,一并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已核发证书存在错误,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对于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确权登记时,由申请人一并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经村乡两级确认后,一并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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