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使用单位未对故障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