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不相邻且配备专用烟道的楼层开设饮食服务项目的,还需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及《关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餐饮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说明》中的对全市范围、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地区等区域的不同要求进行判断。
(二)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直排的视同超标排放。
(三)排放标准。2018年1月份,本市发布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重点控制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
(四)烟道设计。为加强饮食业污染源头防治、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国家生态护环境部编制印发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该标准对餐饮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最小距离和油烟排放口高度进行了细化规定。虽然该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建议新建餐饮单位参考此标准优化设计,合理选择排口位置,避免后期经营过程中产生异味、噪声等扰民现象。
(五)能源使用。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