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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净化设施安装有什么要求?

日期:2024-11-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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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本市标准")等规定,餐饮单位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本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该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运行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市标准控制的大气污染物为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具体解释可参照国家标准第3.2条、本市标准第3.3条和3.4条。另外,本市标准第4.2.1条、4.2.3条分别规定,"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针对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可详见标准的"4.2运行操作要求"部分进行设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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