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要求,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如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以上行为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若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