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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餐饮噪声相关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排放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4-11-27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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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饮食业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设在室外的鱼缸专用气泵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dB。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饮食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餐饮单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噪声排放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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