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前建成的充电设施,对于原企业合同已过期且不愿在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的,原企业可退出,由街道(乡镇)确定新的充电设施企业接手,开展充电设施的升级改造及日常运营等工作。对于原企业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且充电设施能够满足的安全管理和企业服务标准要求,并能够统一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原则上可以暂不作变更。合同在有效期内,充电设施无法满足安全管理和企业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的,限期进行升级改造,到期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原企业退出,由新企业进入。采取市场化模式,升级改造,淘汰老旧、不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企业作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主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运营维护、安全监管,并统一接入市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