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施工工地参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