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街道乡镇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二是市区两级体育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从2022年开始,市体育局将每年对全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展全面的巡检巡查,计划每年安排两次,及时发现和掌握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存在故障、损坏及安全隐患等情况,并采取建账销账方式,并以此为抓手会同各区体育部门督促属地落实室外体育设施管理主体责任,解决室外健身器材损坏发现滞后、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做到未诉先办,把问题解决在市民健身使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