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明确,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使用室外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明确,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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