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对灵活就业的界定是: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主要包括:非全日制的单位就业或兼职就业,以及个人创业经营、个人劳务、自由职业等个人就业群体。其中所提新就业形态是指,“跨界”传统单位就业和个人就业之间的“平台网约就业”这一群体。
对比新就业形态的分类,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概念应是相互兼容的关系,新就业形态中的“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和“平台网约就业”属于灵活就业范畴,而灵活就业人员中若依托移动互联网的,属于新就业形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