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