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交通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2526号),为适应公共交通网络化运营要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广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需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2月28日起,调整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及轨道交通(机场线除外,下同)价格标准。其中公共电汽车价格标准如下: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调整为:10公里(含)内2元,10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5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市域内路段给予普通卡5折,学生卡2.5折优惠;市域外路段维持现行折扣优惠不变。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价格,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