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五款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