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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的疏散通道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3-10-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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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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