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满足安全疏散需要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四)《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对占用消防通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