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的,应由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树木移植、砍伐及补植方案,并履行向业主。公示方案、征询意见、结果公告等相关程序后,通过区政务服务办事窗口或“首都之窗”网上在线服务平台,根据涉及移伐树木数量情况,按市、区园林绿化局审批权限办理许可手续。组织实施时,应在现场公示取得的“树木移植许可证”、“树木砍伐许可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