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东城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切实履行维护首都安全重大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首都核心区战略定位。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为抓手,实施"一条主线、四个重点"战略任务,不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地区高质量发展;着力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区。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以及区委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区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五、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区政府领导实行AB角制度,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七、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定位和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发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实施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立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减重、减负、减量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并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构建首都核心区城市治理体系,下大力气治理"大城市病",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攻坚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六、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区政府办发布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作为重要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涉及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属地的,应事先征求街道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二、加强政府协商,建立协商事项目录。区政府在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和基层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七、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属于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区政府报审相关文件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文件一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文件向区政府报审前,应先报区政府法制办一并审查。
二十八、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
二十九、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数字东城"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十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依法列席相关会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代理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或督促解决。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以及区委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四十二、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等,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与区政协协商,向民主党派通报协商。
四十三、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分区规划、核心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民主党派通报。
四十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信访工作等方面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五、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政策,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后,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六、涉及使用较大额度财政资金的工作事项,经区财政局或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十七、区政府副区长届中个别任免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列席会议并就提名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任免事项,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议意见形成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列席会议,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列席会议就提请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研究决定。
有关干部的奖励、处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或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市民、新闻媒体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十、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
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范围为: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区监委相关负责人。特邀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特邀监察员、区党风廉政监督员、非公企业代表、市民、新闻媒体等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3.讨论和通过向区委常委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4.研究审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和通过由区政府、区政府办或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6.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7.研究审议部门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2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费使用事项(追加额度在2000万以上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研究审议财政借款事项。
8.研究审议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经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未被列入当次会议的议题,可改由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其他形式解决,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再临时安排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且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到会的,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不安排上会。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十一、专题会议分为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和副区长专题会议。
(一)区政府专题会议
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以研究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为主要目标。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协调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工作,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审议部门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2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费使用事项(追加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5.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再临时安排议题。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区长专题会议
区长专题会议由区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区长组成,由区长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会议以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或汇报单位提出,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长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需要多位副区长配合共同推进的专项工作;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三)副区长专题会议
由副区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以落实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副区长、汇报单位提出,副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向区政府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
2.研究决定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
3.研究决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区长专题会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副区长专题会议的备忘录,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四、审批公文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央、北京市、区委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予发文。国家、北京市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且对相关工作已作出明确具体部署,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名义发文。严控升格发文和转发文,属部门职责范围、由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事项,调整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的,不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名义制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此类文件应同步起草、同步报送、同步上会,合并发文。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特别重要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协商的,区政府不予受理。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综合性较强的文件外,请示须一事一报。
五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文件符合首都核心区实际、依法依规、主题鲜明、内容简洁、文风端正、语言精练、务实管用,避免空话套话、"穿靴带帽",并严格控制篇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不予办理,或退回重新报送。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八、上级来的普通函件、业务类通知以及日常工作类请示等公文,原则上按照区领导分工,呈报主管区长阅批,由主管区长决定是否请其他区领导阅知。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市领导批示件以及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公文,原则上呈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长阅批。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在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六十、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审查,经区政府办主任核转分管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区长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区长的,经相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主任核转分管区长同意后印发。
六十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公文,经保密审查、公开属性审查后,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可通过"数字东城"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区财政资金的请示,区政府办应先报分管区长,并建议由区财政局研提意见。区财政局反馈的书面意见,呈报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六十三、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六十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区政府各部门对区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并随时向区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加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实现区政府公文审批、区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等内容的网上运行。
第十二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的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不得出席未列入北京市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保留项目目录或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六十六、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如需邀请,主办单位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单位不得通过请柬、邀请函等形式,直接邀请领导本人。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在区内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随行,相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负责人随行。所到单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题词题字,不在基层单位用餐。不搞层层陪同,切实减少人员。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内事活动情况通报制度。上级单位安排来访或检查工作,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区长汇报,并向区政府办通报;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拟办活动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并经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报送。
六十九、外省市代表团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区外联办统一安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标准、陪同人员等,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活动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十、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侨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侨办,并会同区政府外侨办拟定活动计划,经区政府办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会见台湾人士、华侨人士,主办单位须分别报区政府台办、区政府外侨办审批。
七十一、涉外接待要按规定程序先行报批,本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办理,规范接待管理。
七十二、区政府外侨办统一承办本区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事宜;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由组团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外侨办审核,并由区政府外侨办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严格按有关规定安排区级领导外事出访的接送工作,处级干部出访参照执行。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培训活动。
七十三、区政府领导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侨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七十四、区政府领导要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实,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七十五、要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上级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市、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对区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及会议、调研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市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重要民生实事等决策任务的完成。
七十七、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通过加强与区委督查部门、纪委监委督促检查工作的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工作牵头单位的牵头督查作用、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方式,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对明确要求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的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要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七十八、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落实市区重点工作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及时反馈。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抓好绩效任务落实,同时将绩效管理考评中反映出的问题,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章 请假报告制度
七十九、会议与活动请假报告制度
严格会议与活动纪律。所有参加人员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出席人不得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副区长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
(二)各部门行政正职如恰逢上级单位召开会议,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或会议议题涉及市、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参会时,经批准后方可指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各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务出差在外或重病就医不能参加时,经批准后可指定其他人员参加。
八十、出差(出访)、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一)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须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分管区长请示,报区长审批,并报区委办和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告区政府办。上述人员回京后,须向分管区长汇报。
第十五章 学习和调研
八十一、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深学透,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八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关注世界发展前沿,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发展;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八十三、区政府领导要注重调研实效,基层调研既要"身入"更要"心至",察实情、体民忧、解难题,提高决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下去调研,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确保看问题调研点比例不少于50%。要注重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区政府领导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六章 作风和纪律
八十四、要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实施办法,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八十六、要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认真落实本市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各类专题会议要结合工作调研召开,多在一线召开,多在现场召开。
八十七、要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合并发文。
八十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九、区政府领导和区属各单位负责人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或区长同意。
九十、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九十一、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新闻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安排新闻报道、照相摄像。
第十七章 附则
九十二、区政府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等单位适用本规则。
九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政发〔2015〕27号)同时废止。